遺囑是一種書面文件,作用在於說明死者希望身後財產如何分配。安大略對於遺囑訂立的形式制定有嚴格規範,包括遺囑簽署方式、法定證人人數,以及何人不可為證人等。完全由立遺囑人親自手書並簽署的親筆遺囑則不在上述嚴格形式規定的規範。有關標準遺囑文書訂立形式細節與親筆遺囑說明,請參閱安大略 繼承法改革條例,R.S.O. 1990, c. S.26。
遺囑執行人往往會拒絕未獲遺產的家庭成員及失望受益人檢視遺囑的請求。若已提出指定證明申請,取得遺囑副本最簡單的方式是洽詢死者住居轄區之高等法院註冊處。法院准許付費閱卷及影印遺囑。
若遺囑認證申請尚未提出,則任何可能涉及遺產中財務利益之人皆可向法院(不需告知遺囑執行人)申請遺囑副本。此一動議係依據 遺產法,R.S.O. 1990, c. E.21 第9條與 第74.15(1)條提出第74.15(1)條提出。
遺囑執行人是由死者在其遺囑中指定的個人代表。若未訂立遺囑,法院可代為指定遺產管理人為遺產之個人代表人。遺囑執行人的責任在於彙整遺產之資產、償付死者債務、申請遺囑認證(若需要)並根據遺囑條件分配遺產之資產。一般而言,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必須彙整屬於遺產之資產,確保所有應付款項都已付清(包含稅金)、維護遺產帳戶以及根據遺囑條件分配資產。若無遺囑,則遺產資產必須根據安大略 繼承法改革條例,R.S.O. 1990, c. S.26. 中的無遺囑規定進行分配。應謹記遺囑執行人係一受託人,必須完全基於受益人之利益執行遺囑。更多有關遺囑執行人責任之詳細資訊,請參閱以下網頁:
就過去案例看來,安大略法院需根據不適任證據作為解任受託人之依據。然而,安大略亦有判例法建議,若共同遺囑執行人之間或單一遺囑執行人與受益人之間相互敵對,而使遺囑執行人無法執行其部份或全部職責時,法院應變更遺囑執行人。
在安大略,此情形由 民事訴訟規則- R.R.O. 1990, Reg. 194第75.02及75.06條規範。
需向法院提出申請「證明遺囑」遺失。若所有對遺產有財務利益關係之皆同意接受「遺失遺囑」為死者意願中之最後遺囑,且同意其內容,法院可能僅以宣示證據為準。但若對遺產有財務利益關係之人間意見不一, 則希望「證明遺囑」之人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裁決 。在此情況下,宣示證明便不足以為證。應謹記法院假設若立遺囑人持有該「遺失遺囑」,則無人能找到此一遺囑,除非確有事證說明相反事實,否則法院將判定立遺囑人撤銷或作廢該遺囑。
視乎遺產資產種類,遺囑執行人有時必須申請遺囑認證。既然遺囑中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產之個人代表人,為何還需要遺囑認證?問題在於與遺產進行財務交易的第三者必須確定遺囑執行人 為授權代表人,否則第三者可能必須為未授權之資產分配擔負責任。據此,許多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公開募股公司及地政局要求遺囑執行人應持有遺囑遺產管理人指定證明(遺囑認證)。此文件證明現有遺囑文件確為最新有效遺囑與死者遺言。
在特定條件下,受益人可強制遺產管理人提示其帳戶。雖然遺囑執行人對於適當紀錄及帳目的維護負有絕對責任,但並無題示其帳戶的法律義務。若受益人贊成該帳目,可對帳目提出認可,允許遺產管理人繼續進行工作 。若受益人拒絕,則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必須主動向法院申請帳目認可。若受益人欲檢視紀錄,則其身為對遺產具有財務利益關係之人,可向法院(不需告知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命令遺產管理人提示帳目。此一程序係根據 R民事訴訟規則 - R.R.O. 1990, Reg. 194第R. 74.15 (1)(h)條。
一份適當撰寫的遺囑除任命遺囑執行人與受託人,同時亦應任命後補人選,當第一人選拒絕或無法履行其受託任務,可由候補人選取代之。當指定及候補遺產管理人皆無法或不願擔任遺囑執行人,則受對遺產具有財務利益關係者支持之人應申請擔任遺囑遺產管理人。若大多數受益人對於候補人選並無共識,且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競爭者超過一位,將由法院視情況裁定。有時會以信託公司為折衷選項。多人爭取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處理上雖無鐵律,但法院通常傾向任命與死者最親近之人為遺產管理人。例如若配偶、子女和孫子女各自爭取成為遺產管理人,法院將優先考慮配偶,其次是子女,再其次才是孫子女。
法裩僅允許事實婚姻配偶提出遺產訴訟主張其受撫養眷屬的身分,並無繼承或平均分配資產的法定權利。簡言之,事實婚姻配偶在權利上不如正式婚姻配偶。加拿大最高法院之前的一個案例判定此等差別待遇並不牴觸權利與自由憲章。請參閱 詳細文章或發表於 The Jewish Tribune的概要說明得知更多關於此問題的資訊。
不一定。根據家庭法,此等契約在特定條件下可能遭到撤銷,而依據繼承法改革條例 ,契約僅為法官判定是否對受撫養眷屬核發支持命令時考慮的因素之一。請參閱 本文細節或發表於The Jewish Tribune的概要說明得知更多關於此問題的資訊。
取決於父母親的意願。究竟父母親是希望該名子女協助財務處理而終這筆錢確實根據遺囑安排分配?或他希望這筆錢歸屬與他共同持有帳戶的該名子女?法院將檢視相關證明並據以判決。若事證不明確,法院將假定與他共同持有帳戶的該名子女僅係受託代為管理共同帳戶中視為遺產的金錢。此即所謂回歸信託。請參閱 本文細節 或發表於The Jewish Tribune的概要說明得知更多關於此問題的資訊。
許多政府計畫皆旨在協助親人過世後必須接手財務重擔的人們。這些計劃包括:
- 遺眷養老金
- 死亡撫恤金
- 遺孤福利
- 遺眷津貼
- 喪葬費用協助
- 殘障遺眷福利
- 社會關懷福利
請參閱此網站取得更多資訊。
此文件允許授權人選定之人代表其行使關於財產之處置。資產代理人委任對於授權人之資產具有特定之義務責任並受一定約束。更多資訊請參閱 S代行決定法,1992, S.O. 1992, c.30,公共監護及受託人處發行之資訊請見此處.
此問題由代行決定法,1992, S.O. 1992, c. 30 規範。法院可命令資產代理人提示其帳戶。可申請要求代理人提示其帳戶之人包括:
- 委任代理人之授權人
- 受授權人撫養之人
- 公共監護及受託人
- 子女之律師
- 判定債務人
法律同時規定,若任何獲法院許可之人亦可申請要求資產代理人提示其帳戶。需知法律視資產代理人為受託人,其對於帳目擔負有絕對義務。欲知細節,請參閱代行決定法 - Ac代理人及監護人之帳目和紀錄,O. Reg. 100/96。
在安大略,病患必須接受醫療照顧。若病患無法且未簽署代理人委任書,則必須有人代其決策。此規定適用於資產及個人照顧。取決於您所在省份及待處理狀況,各省對下述個人能力分別訂定有不同之門檻或基準:
- 訂立遺囑能力
- 進行資產相關決策能力
- 進行個人照顧相關決策能力
- 結婚能力
- 法院可在任何人之申請下,為本身無能力管理資產之人,或必須授權他人代為做出決定之人,指定資產管理人。若無替代決策者,則可能由公共監護及受託人介入處理。
以下為一些有用網站: